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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典化,是我们等待的关键时刻吗?

2017-04-10 箭及 咸鱼法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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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典化,是我们等待的关键时刻吗?


作者:箭及



3月15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。媒体纷纷用“一个时代”、“时代意义”、“时代精神”来形容民法总则的重大意义。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看,民法总则的确是中国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进展;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,民法总则将开放出一系列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。



于是,英美法律制度的显著不同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。这与我们现代化进程中的“超英赶美”目标相比,看上去很不和谐。将“制定民法典”作为法律发展和国家现代化的“关键时刻”,表面上看是来源于法国和德国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真实经验,并异于英美现代化进程的法律制度实践,但从更深处看,这是对“超真实欧洲”现代化道路的内在认同,从而将法典化视为国家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和“关键时刻”,或者可以称其为“超真实的法制现代化想象”。


以法典化为标准,在发展的时间序列上,不同国家可以被划分为现代与前现代、发达与落后、文明与野蛮、初级与高级等类型。在这种线性时间结构中,“超真实欧洲”是现代化的成熟状态;相对于此,后发国家处于一种“不成熟”状态或者“未完成”状态,在等待着某种“关键时刻”,一举进入成熟阶段,又或者是迈入朝向完成状态的下一个阶段。


然而,这种“等待时间”以及线性时间结构,其基础是帕沙·查特吉所说的“现代性社会空间分布在空洞的、同质化的时间中”。基于同质化的时间,现代现代法律制度像资本一样、或者说伴随着资本,在空间上流动和扩张,当其遇到阻碍之时则认为是遇到了前现代时间。



问题在于,对于以民法典为标志的“超真实的法制现代化想象”来说,如帕沙·查特吉所指出的,这种同质化的时间是空洞的、乌托邦的时间。朝向法制现代化成熟阶段的“等待时间”具有某种永恒性。也就是,以“超真实的法制现代化想象”为标杆,我们始终在等待下一个“关键时刻”,以进入到完成状态的、乌托邦化的“超真实法制现代化”状态之中。正所谓:“明日复明日,明日何其多?”


无论是“民法典时刻”抑或“民法总则的时代”,这种表达总给人一种狂欢之后注定落寞、子弹飞过空谷寂寥的感觉,似乎我们已经等待了太多类似的“关键时刻”,结果却难免失落。这种失落,会不会就是我们努力争取生活在(本雅明意义上的空洞的)现代时间之中的必然命运呢?



图文编辑:不正经的大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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